后妈擅自卖房 子女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1-06-30 17:13:05


  永新法院网讯 6月2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一方擅自卖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主审法官精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追认了卖房合同,被告刘某当庭给付原告4万元,第三人肖某当庭给付原告5000元。

  原告父母建有一栋房屋,母亲1987年病故后,父亲贺某与刘某结婚,贺某1995年病故,被告刘某为偿还贺某生前债务,未经原告同意便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肖某,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原告以卖房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11年5月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刘某与第三人肖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第三人肖某系善意第三人,被告刘某卖房也是为了偿还原告父亲生前的债务,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主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耐心劝导,第三人肖某也积极配合调解,原告遂追认了该合同。最后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责任编辑:景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