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不翼而飞” 物业免管理费抵赔

  发布时间:2011-07-08 16:56:46


  永新法院网讯 业主停放小区内的摩托车被盗,一怒之下将物业告上了法庭。7月4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庭多次分开做双方工作,被告某物业公司主动免去了原告周某、周某某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两原告撤诉而了结。

  原告周某与原告周某某都是某小区的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两原告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单元的楼下,先后被盗,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认为失盗事件很大原因是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卫义务,向被告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各赔偿两原告的损失3500元。

  主审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及时询问原、被告本案的基本事实。发现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是双方各执己见,被告认为已尽到了安全义务,大门没有弄好是开发商的责任,只愿免去两原告各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两原告却坚持车子被盗是原告安全措施没到位必须赔偿。法官从法理、人情的角度,反复做双方的工作,促使当事人解开心中纠结。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应遵从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有义务对外来人员车辆施行盘问登记保障小区安全;两原告的车辆被盗,自己也应负部分责任,车辆应当入库安装警报器等;既然双方同在一个小区,应当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共同促进小区的和谐建设。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诉,本案顺利审结。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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