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手续采脂牟利 男子以盗窃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7-12 11:45:01


  永新法院网讯 虽与村民签订租赁松树采脂合同,但未在林业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仍属非法采脂,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定罪。7月11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3月,被告人朱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无采脂作业设计,便雇请采工擅自对才丰乡洲湖村、龙安村山场上5700株湿地松进行开沟挂袋割取松脂。共采脂1806.90公斤,经鉴定价值1517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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