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反悔阻拦过户 起诉协助办证胜诉

  发布时间:2011-07-21 15:54:33


  永新法院网讯 2011年7月2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卖房后反悔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案件,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被告于2001年9月9日签订了一份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座落在永新县禾川镇城北开发区的一栋住房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过户费用由出卖方承担,签订协议之日付定金7万元,剩余4万元待办完土地证过户手续后再交付。2004年7月6日,原告又付给被告购房款2.8万元,被告在付款收条上加注:“将房屋全部移交给买方所有,卖方只按时收回买方的余款12000元(时间在买方出售时或2005年6月30日前),其他无任何理由干涉买方的权利”。此后,原告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2006年10月27日,原告又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被告1万元,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0.8万元。2008年3月,因原、被告为该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矛盾,被告也搬入该房屋居住。后原告诉至法院,经生效判决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现原告欲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却拒不协助办理并辩称原告的本次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为合法有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原、被告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后,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合同附随义务。被告提出原告的本次诉讼属基于同一事实所提起的重复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的辩解意见,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只是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原告的本次诉讼是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协议而要求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属不同的请求,并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全面履行2001年9月9日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并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办证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景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