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所得合法 庭前调解给付

  发布时间:2011-09-01 09:09:38


  永新法院网讯 8月3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庭前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五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书,同年4月20日原告方随被告前往黑龙江省佳木斯集贤县某林场进行采脂,在断断续续采脂半个月后,遭到当地林场的完全阻止,导致无法继续采脂,被告构成违约。原告方向被告共交付松脂油计5558市斤(每市斤按合同价为4元)后陆续回到家乡永新。原告方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松脂油款22232和违约金每人6000元元。    

  承办法官经过阅卷询问后,考虑到本案的五原告均是农民,心中只有一个念头即“他们的合法劳务所得法律一定要坚决保护”,于是找到被告又详细询问了案情,得知本案被告是与他人一起合伙,也亏了本,实在没钱给,承办法官决定进行调解,既在被告赔偿能力内,“给得起”;又有效满足原告的诉请,“拿得欢”。于是,开庭前,法官再次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一番说法析理,原告方表示松脂油款不能少,考虑到被告也亏本,违约金方面同意做出让步,每人赔偿1200元,被告欣然接受并激动地对原告方说:“真是对不起你们,本来一起去赚钱,没想到会这样,下次能赚钱我还会叫上你们的。”最终,本案得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景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