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愈二字难诠释 疾病复发当索赔

  发布时间:2011-09-15 17:27:27


  永新法院网讯 学生刘某患病治愈向某保险公司诉讼理赔后,在保险期内疾病复发,住院治疗花费近三万元,现就医疗费问题再次起诉至法院。9月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7015.89元。 

  原告刘某自2007年9月至2010年8月在永新县某中学学习,期间一直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2007年10月发现左肱骨患骨囊肿,治疗出院后诉讼法院,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2010年8月刘某在医院复查,确诊为术后同一疾病的复发,住院后进行了手术,于2010年8月1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9289.85元。最后鉴定结果是原告的医疗费其中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金额为23332.36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而原告所患的骨囊肿疾病系投保前未治愈的疾病,被告有理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治愈是个医学概念,从医学角度上讲,只要临床表面症状消失即为治愈,但不排除日后有复发的可能性。原告在2007年10月发现患骨囊肿,经治疗后出院,临床表面症状消失,应为治愈。因此,2010年8月原告骨囊肿的复发,并不属于该保险年度内未治愈的疾病,被告保险公司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计算原告可获赔的金额为17015.89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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