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用期满拒返还 法院判决归还并付款

  发布时间:2011-10-25 17:16:52


  永新法院网讯 土地租用合同期满,被告龙元莲拒不返还,原告永新县森林苗圃无奈诉至法院。10月24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龙某返还原告土地并支付超期土地使用费。

  1993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被告龙某租用原告所有的位于沙鹭洲2.7亩的土地;租赁期限15年,从199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为40.5元;合同到期后,如被告需继续租用由双方协商后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土地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在该土地上种上药材杜仲树,并每年向原告缴纳租金40.5元至2008年12月。合同到期后原告曾要求被告归还该土地,但被告拒不返还,至今仍在使用该土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土地并支付过期土地使用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双方讼争土地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为2008年12月31日,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双方的租赁关系就已终止,被告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租赁关系终止后,被告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合同权利,而至今被告仍在继续使用该土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关系终止后至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乃是双方自由意思合意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土地承包、转包性质,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被告提出对合同的期限应当补足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的辩解,于法无据。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由于被告至本案庭审时仍在使用该讼争土地,其占有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原告可随时请求返还,况且原告的请求权是基于其所有的土地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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