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泡沫拖鞋引发的人间悲剧

  发布时间:2011-11-30 09:39:57


  永新法院网讯 2011年6月26日,三个小孩一起到河里洗澡,其中一小孩在为另一个小孩捡泡沫拖鞋时溺水身亡。2011年11月2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颜某、李某赔偿原告严某、文某包含因小孩溺水身亡在内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0万余元。

  小严,2002年1月17日出生,系二原告之子。小严、严二(原告侄子)、小颜(二被告之子)三人是永新县子珍小学的学生。2011年6月26日下午3时许,三人一起来到永新县禾川镇禾水河袍田村段下水洗澡。小颜在洗澡时一只泡沫鞋子不慎被水冲走。于是,小颜呼喊捡鞋,小严、严二便在水面上四处张望、游泳找鞋。严二没有找到鞋就上岸了,小严却在游行找鞋过程中沉到水里去了。严二、小颜四处寻找小严,两人看到一个渔夫就叫渔夫去救人,但是渔夫说:“人死了会沉底,怎么救。”严二、小颜又回到出事的地点等了一会,仍没有看到小严从水里出来,便回家去告诉了大人。小严家人在小严溺水后组织亲属并请人在禾水河打捞尸体。6月28日,小严的尸体被打捞上来并进行安葬。事后,因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小严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疏于监管,未尽监护职责,应对小严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小严系为二被告之子小颜捡鞋而溺水死亡,小颜已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下水捡鞋存在危险,却没能阻止小严,应对小严的死亡负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颜承担30%的责任。由于小颜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颜某、李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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