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弩毒射偷狗卖 判处徒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2-01-30 09:37:04


  永新法院网讯 1月2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弓弩毒射狗后卖钱的盗窃案,被告人郭传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汪章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郭传亮曾多次抢劫和盗窃判过刑,被告人汪章云也曾因盗窃拘役过,他们不思悔改,相邀从安徽宣州来到永新进行盗窃。 2011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汪章云驾驶吉利牌皖P17217小轿车伙同郭传亮、“老鬼”(在逃)从永新县城出发经石桥镇、坳南乡、曲白乡,用弓弩和有毒针剂沿途射杀路边活动的狗并将其偷走,共偷得13只狗,重420斤,以每斤5元的价格出卖,得赃款2100元。汪章云、郭传亮各分得赃款700元。2011年10月30日清晨,汪章云、郭传亮、“老鬼”又原路偷狗,途径永新县江口街上时被村民拦截,“老鬼”乘机逃走,汪章云、郭传亮被传唤到江口派出所,当时车上共有6只死狗,重210斤。经鉴定,10月29日被盗13只狗估价4620元。10月30日被盗6只狗估价2310元。

  被告人郭传亮、汪章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取秘密手段盗得他人财物价值6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章云、郭传亮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章云又能积极退赃,可再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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