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未授权 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2-03-19 09:33:06


  两车相撞一人受伤,妻子未经丈夫授权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为此争执到法院。

  2012年3月1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11万余元,被告江某赔偿原告胡某1.9万余元。

  2011年8月14日,原告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与被告江某驾驶的赣D/6B238轻货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江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江某预付医疗费2.55万元。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原告有九级、十级两个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0.8万元,左肘关节每2万元/10-15年置换一次。2011年11月28日,原告妻子未经原告授权与被告江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江某赔付原告10.8万余元。车辆赣D/6B238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重大事项的处理应当经夫妻共同决定,原告妻子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属无权代理行为,依据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该调解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且被告也未按照该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现原告对该调解协议明确表示不认可,故该调解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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