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笔误起纷争 昔日好友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2-03-28 15:04:38


  永新法院网讯 为了筹集生意资金向朋友借款600000元,因民间借贷利息书写不明确起争议,原告认定月息为2%,2‰系笔误,被告则认定是2‰,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3月2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肖济礼偿还原告吕永罗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从2011年3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如超出月息2%则按月息2%计算)。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与李某协商达成了合作经营协议,协议达成后,被告资金不够,于是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在李某的见证下出具了一张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了按月息2‰(每月壹万贰仟元正12000.00元)。借款后,被告通过银行转帐支付48000元作为支付利息,一次是12000元,一次是36000元。此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均未支付。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利息是2‰,而不是2%,被告支付了48000元利息后停止支付是因为发现利息计算错误,同意归还借款,但应给予一定宽限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上标注按月息2‰应系书写错误,其一,“按月息2‰”后特别用括号加注说明了“每月壹万贰仟元正12000.00元”;其二,见证人李某证实原、被告约定利息是2%;其三,被告已按每月120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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