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田他人耕种 补偿款应归原主

  发布时间:2012-05-14 15:12:28


  永新法院网讯 原告承包的责任田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被征用了0.76亩,本可获得22040元补偿款,但被告某村委却将责任田误登记在两名第三人名下,导致补偿款被误领,三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5月14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一审判决由两名第三人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各向原告返还征地补偿款11020元,被告某村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系被告某村委会村民,2000年原告跟随其家人离开该村来到永新县城居住,原告离开该村后未再耕种责任田,被告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将原告的4.55亩责任交给其他村民耕种。2010年11月份,国家因修建吉莲高速公路征用原告4.55亩责任田中的0.76亩,按2.9万元?亩标准,征地补偿款为22020元。2011年1月20日,在征地补偿款发放之前,该村委所属各村民小组均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决定将征地补偿款全部发放给所征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人。被告村委将22020元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了正在耕作该0.76亩责任田的两名第三人,原告由于不知情,未提出异议。后原告要求两名第三人返还征地补偿款,经相关部门和本院多次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村委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将其责任田调整给其他村民的行为无效,原告对所征用的责任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发放至承包经营人,原告要求返还补偿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在被告村委已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两名第三人后,可由第三人直接返还。被告在征地款发放过程中存在失察之责,依法应当与两名第三人承担连带返还义务,但被告在承担返还义务之后,可以向两名第三人追偿,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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