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没钱庆祝 同学相约抢钱

  发布时间:2012-06-27 08:56:25


  永新法院网讯 6月2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某有期徒刑一年。

  5月13日是被告人曾某(高一学生)18岁的生日,想请同学吃饭一起庆祝,无奈父母给的零用钱已花光。而同学刘某、郭某此时也没有钱了。遂三人相约“搞”点钱用。中午12时许,三被告人来到另一中学校门旁的网吧门口,由郭某进网吧依次将上网的学生叫出来,三人再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取钱财。三人共抢得三名学生现金258元后,逃离现场。后三人各分赃86元。5月21日被告人曾某投案自首,其余两被告人也于同日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钱财,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某于18岁生日当天犯罪,按未成年人处理。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景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