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从事织机生产的彭某购得织机,彭某承诺今后不再进行织机生产,但购机不久,彭某竟无视协议继续购买织机组织生产,为此,王某将彭某告上法庭。
2012年7月25日,经永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彭某当场补偿王某1万元,并承诺在随后半年内停止生产,半年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生产。
2012年2月8日,王某得知彭某处有纱网织机等生产设备转让,遂与彭某协商,达成了书面转让协议。彭某将六台织机及一台络筒机转让给王某,并承诺转让后本人不再生产也不向他人提供织机生产。王某依约支付了转让款9万元。王某将织机运回家后不久,却发现彭某擅自购买了织机和原料组织生产,多次找彭某及其亲属进行协商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停止生产。
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充分运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巧妙运用辩法析理调解法,入情入理地对彭某进行释法析理,深入浅出地让彭某明白了签订了协议不仅要行使合同权利,还要履行合同义务,既然自愿在协议中限制了自身的权利,就应依法履行;活用案例调解法,运用实践中相同的典型案例举例疏导,做通了彭某的工作。在法官巧妙的调解下,彭某主动认错,并自愿补偿王某1万元损失,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