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上意外身亡 法院多管齐下巧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13 14:43:10


  永新法院网讯 8月13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经调解,永新县芦溪初级中学赔偿死者父母左振明、左和连72500元,于8月18日履行完毕,被告永新县芦溪初级中学对事故发生后原告方过激行为造成学校损失2700元表示谅解,不予追究。

  左俊鹏,芦溪中学学生,3月16日,在体育课上跑步时突感身体不适,随即先后被送到东兴村乡村医生、芦溪乡卫生院治疗接受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芦溪乡卫生院无力继续治疗,遂决定转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在送往县人民医院的途中左俊鹏因心力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父母多次纠结亲朋好友到被告学校聚众闹事,以打砸东西、泼洒油漆等恶劣行为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并导致多名学生油漆过敏、中毒。死者父母亦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闹访、缠访,希望县委、县政府主持公道、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县政府告诉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后,原告于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次鉴定,最终认定死者左俊鹏在呼吸道感染、病毒性心肌炎的基础上,因长跑加速、加重呼吸、循环功能负荷而诱发致死。其长跑运动与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诱发因素,就本例实际情况,其参与度酌情定为40%。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家属处理事故务工费、家属处理事故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162239.8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校方未充分考虑具体学生体质状况,学生长跑导致循环功能负荷而诱发致死,存在过失。但第一次鉴定结论70%的责任乃是原告自行委托的,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情绪激动的原告很难同意,可能因此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涉诉上访。故,法院在妥善审理案件的同时,积极联合县委、县政府做好原告情绪安抚工作,并主动同县教体局保持沟通联系。为圆满解决此案,该院曾四次召集双方协商处理。5月21日,案件受理后,邀请原告所在村村支书参与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按第一次鉴定结论70%的责任承担赔偿;6月13日,邀请原告战友贺某参与调解,经协商,原告最终同意被告的重新鉴定请求;6月18日,该案分管副院长主持双方再次调解,并请芦溪乡政府配合法院作原告思想工作,积极配合重新鉴定;8月13日,重新鉴定结论出来后,主审法官和分管院长立即召集双方调解,在明法析理的基础上,通过采取面对面、背靠背、具体案例等多种调解方法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意见,原告表示不再闹事上访,被告一再感谢法院。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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