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1月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经查,龙某所在村委有两块集体所有的退耕地, 由17个村民共同承包。按照乡政府退耕还林的有关文件,退耕户和承包户享受退耕还林补贴。龙某接到乡政府告知后,自己统计上报退耕户和承包户名单,承包户按照实际承包户数量上报,退耕户则报了黄某等21户村干部、村民及亲属。每次补贴款到账后,龙某告诉退耕户打到他们存折上的钱是属于村委的,要将钱退还给村委入账。但龙某将钱收集后并未入村委账,而是存入其个人的存折占为己有。2009年1月至案发前,龙某共占有退耕还林补贴款82024元。
另查,乡政府下达给村委的粮食补助面积为2828亩,龙某在分配给农户后,余下20多亩没有分配下去,便在没有告诉他人的情况下,将余下的20多亩造在自己和妻子、女儿、侄女的户名下,2011、2012年共得种粮补贴8306元。
2009年至今,龙某共贪污90330元,赃款部分借给女婿做生意,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案发后,于2012年7月10日自首,并退回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身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90330元,已构成了贪污罪。考虑到被告人自首、退赃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