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采沙致河道深浅不一,留有深潭,两儿童下河洗澡不幸溺亡。2012年11月14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采沙业主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2年9月7日下午5时左右,小明(7岁)和小建(8岁)放学回家后,来到村前过船的水道洗澡,不久后便滑入水道的深潭之中,小孩亲属得知此事后,一边找人搜救一边向相关部门求助,但当天搜救无果。第二天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才找到两小孩的尸体。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组织双方调解,但因意见分歧太大而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两小孩父母分别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小孩下河洗澡溺水身亡,主要是原告监护失职所致;被告作为事故河道采沙船的业主,具有合法的采沙资格,在采沙过程中也已经履行了安全防范的义务;造成河道采沙遗失物和过船水道没有及时清理平整,完全是当地两村小组村民的无理、非法阻扰被告正当采沙所致,请求追加两村民小组为本案的被告来承担责任。综上,被告认为在这起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孩在放学回家后,父母不在家,未及时尽到对小孩的监护义务,致使小孩来到离村庄较远具有危险的过船水道中洗澡,造成小孩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父母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小孩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采沙业主采沙后未及时对过船水道进行平整,并且也未完全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虽然在采沙初期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但在这些设施遭到破坏后也未及时重新进行设置,因此,对周边的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隐患和威胁,这也是导致小孩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依法应当对小孩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即使确因两村小组村民的行为导致被告不能继续采沙,也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及时消除危险隐患和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本案中小孩死亡是由于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和被告未及时消除危险隐患以及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共同造成的,二村民小组阻扰采沙行为和小孩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非共同侵权行为,故对被告要求追加被告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小孩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另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每个小孩获赔166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