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慧斌) 70岁老人每天晚上都要去广场锻炼,然后散步回家,不料却遭遇飞来横祸,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小车撞倒,受重伤住院治疗数月,至今未痊愈。2012年1月6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周俊鹏赔偿受害人刘某某各项损失30多万元,被告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贺某、李某某不负赔偿责任。
2012年2月15日19时许,原告刘某某在县中心广场锻炼后散步回家,途中,被驾驶小车经行人行横道的周某某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送往县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后又转回县中心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前后持续住院治疗时间长达四个多月。
法院庭审另查明,从部队回来探亲的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系父子,被告贺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同学。出事小轿车为被告贺某所有。由于被告李某某经常向被告贺某借车,贺刚担心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书,约定协议有效期至双方当面撕毁。同年12月,李某某撕毁了该份协议,但贺某因李某某撕毁后依然常借他的车子,担心李某某闯红灯罚款而未撕毁,双方协议依然发生效力。2012年2月9日,被告李某某再次借车去吉安乘火车,同日下午,周某在征得李某某同意后借车要朋友去吉安火车站接从部队回家探亲的被告周某某回永新。后因李某某出差在外,该车一直停放在被告周某家。2012年2月15日,被告周某岳母被他人撞伤,周某在未征得被告李某某同意的前提下,将车交予周某某驾驶去接其岳母到县人民医院治疗,途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对交警大队的责任划分均无意见,且被告周某某、贺某、周某、李某某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3720.19元予以认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事故小轿车为贺某所有,但是贺某已将车借给了李某某使用,后该车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又将车借给了被告周某,周某在未征得李某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车交由只持有军用驾驶证的周某某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周俊鹏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作为小车的管理人因管理不当存在重大过错,应与小车实际驾驶人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车主贺某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前是小车的实际控制人,但在周某将车借走后,车的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周某,周某擅自将车交由其子周某某驾驶,并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李某某不存在车辆管理不当的重大过错,小车所有人贺某也不存在不当处置小车的行为,故,李某某、贺某无需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