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朋友介绍认识,帮人介绍了价值100万标的工程,所谓朋友竟然将收条涂改为借条诉至法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收条涂改官司过去后,十五后,竟然再次莫名被诉,还被污蔑成不守信用之人,最近永新的朱先生遇到了麻烦。2013年1月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驳回了原告居间费用返还的诉请。
1997年,原告龙兴国为县基建队队长,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朱道全,两人相识之后渐熟。后来,龙兴国希望被告能帮忙介绍工程,朱道全愿意帮忙。随后两人口头约定,介绍工程,要按工程总造价的3%给付中介信息费。不久之后,朱道全即将一个100万的工程介绍给了龙兴国,中介费按约定为3万元。1997年4月19日,龙兴国基建队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同日向朱道全支付了2万元中介信息费。朱道全向龙兴国出具了一份收条,剩余1万元中介费,龙兴国承诺在最后一次拨款时一次性付清,并由朋友代表书写了一份承诺书。1997年5月6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龙兴国15日内动土施工,没有想到原告临时有事,没有及时施工。2011年12月27日,龙兴国将朱道全出具给他的收条上具名的“收款人”涂改为“借款人”,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规范借款2万元并给付利息。经法院释名该案不能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上诉,应以居间合同另行起诉后,龙兴国撤诉后,于2012年9月24日以居间合同纠纷再次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朱道全收取了2万元中介费却不守诚信,一直没有按约定帮其介绍工程,为此原告每年都向被告要求返还中间费,但被告一直不归还。
被告朱道全辩称,原告龙兴国违背事实和良心,称被告一直未给他介绍任何工程,但事实是早在1997年4月就介绍了一个100万的工程给原告龙兴国,后来因为原告自己的原因未能及时施工。没有想到龙兴国除了歪曲事实外,还将他给付给被告的2万元中介费收条涂改为借条,伪造证据恶意诉讼,自觉理亏撤诉后,又以居间合同纠纷起诉,但这是事发后15年之久的事,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按3%的中介费用介绍工程,被告依约介绍了价值100万标的工程,有原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原告在给付被告2万元中间费后关于剩余一万元中间费的给付承诺书。该承诺书不仅有原、被告的签名确认,且有证明人刘文传、彭荣贵签字证实。故,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且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称被告以介绍原告承包工程为由收取原告居间介绍费20000元后一直未给原告介绍任何工程与事实不符。且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已支付中介服务费20000元至今已有15年之久,虽原告诉称每年均向被告催付过,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