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利风 李璇) 一辆小车和摩托车发生轻微碰撞,事故不大,但出事的双方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让交警处理,也不是理性协商,而是各自喊人帮架,数十人持械斗殴,导致一死数伤。1月23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2月2日(农历大年三十)下午,李某驾小轿车载彭某(已判刑)去洗浴中心,遇见被告人吴某。吴某向李某借了车子去接人。4时30分许,吴某驾车至茗园街掉头时与被害人黄某(已死亡)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打电话叫亲友到现场。彭某、李某接吴某的电话赶到现场。黄某的叔叔、罗某(已判刑)、沈某、尹某(另案处理)等数十人也闻讯赶到现场。罗某询问情况后,找到吴某,要吴某赔钱。吴某言辞激烈,罗某等人便拳打吴某。彭某见状上前帮吴某。黄某亲友见状便一拥而上,围住吴某、彭某殴打,从而引起互殴。在斗殴过程中,罗某持匕首将吴某、彭某捅伤,彭某也掏出折叠式匕首对着围在他前面的人乱捅乱刺,刺中黄某等人后冲出人群逃离现场。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系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吴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九级;彭某为轻微伤乙级、沈某为重伤乙级,尹某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与被害人方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认罪且被害人一方的罗某首先动手打人并致吴某重伤,有一定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