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两名瘾君子沾食毒品深似海 贩毒盗窃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3-01-28 15:05:08


  本网讯(刘佳)  瘾君子素来是社会不稳定因素,因吸毒而引发的各类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在江西省永新县,有两名瘾君子因盗窃罪和 贩卖毒品罪双双入狱。2013年1月16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耀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陈耀华、王小明总是凑在一起吸毒,2012年5月份以来,因为购买毒品开销太大,没有钱用,于是动起了邪念,想要搞点钱来花,于是两人开始合伙干起了盗窃的勾当。手机、笔记本电脑、现金、饮料等财务都成了他们的行动目标,盗得的财物全都作为毒资购买了毒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被告人陈耀华、王小明疯狂盗窃四次之后终于被公安机关抓获。

  之后,司法机关掌握了被告人陈耀华贩卖毒品、以贩养吸的事实,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耀华多次到邻县购买毒品,其中两次将部分毒品卖给罗某,罗某每次花200元购买。虽然被告人陈耀华辩称自己没有贩毒,只是帮朋友带毒品,但罗某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且有罗某承认向被告人陈耀华多次购买毒品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小明的供述,这些证据足以认定陈耀华贩毒卖毒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耀华、王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3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耀华明知是毒品,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耀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小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耀华、王小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耀华、王小明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耀华辩称其不是贩卖毒品,而是帮朋友罗某带,明知是毒品,即使帮助购买而后转交给他人,其行为也是贩卖,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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