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猪为邻苦难言 友好邻居成仇人

  发布时间:2013-03-22 09:58:33


  永新法院网讯 与猪为伴,估计换做谁都不愿意。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江西省永新县有这么一对邻居,本来关系甚好,后来却因为一群猪反目成仇,最后还闹上了法庭。3月21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么一起相邻权纠纷案,被告刘某一次性将猪场从家门口搬离。

  刘某和贺某是几十年的邻居,两家的关系一直很好。三年前,刘某准备在家门口建立一个规模较大的养猪场,故与贺某协商。贺某表示同意,但要求猪场的窗口不能开向自己家住房,猪粪要及时清理干净。刘某爽快地答应了贺某的要求。令人没有想到的是,猪场建立之后,刘某便将之前答应贺某的条件忘得一干二净。刘某养猪生意越来越红火,猪场一再扩大,很快就达到了一百多只的庞大规模。为保证猪场通风透气性能,刘某的猪场开了多个通风窗口,其中一个就正对着贺某家的房子,也因为养猪规模过大,猪粪难以及时清理。这下,可苦了贺某,浓烈的猪粪味,让贺某和他的家人寝食难安。为了日子舒适些,贺某多次找到刘某,希望刘某改变猪场窗口朝向,每天及时清理猪粪,每次刘某都满口答应,过后却依然我行我素。三年来,因为猪场的事,贺某和刘某两家人从一开始的友好村邻,变成了反目成仇的冤家对头。贺某在多次和刘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先后找过村委会、乡政府,甚至到环保局投诉过,但村委会表示养猪是刘某的自由,无权干涉;乡政府派人做刘某工作,刘某无动于衷,并不买账;环保局要求刘某搬迁,刘某敷衍搪塞。因长期生活在臭味中,贺某的妻子出现了胸闷头晕、食欲不振的病状,贺某忍无可无,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后,到养猪现场实地考察,询问村里百姓后,刘某的猪场确实影响贺某全家人的生活。承办法官于是从法理、情理做刘某的思想工作。从法理上讲,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从情理上将,邻里街坊要秉着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原则和平相处,相互之间要团结互助、互相理解与尊重,将心比心地说谁也不愿意自己家门口对着臭气熏天的猪场。最后法官明确告诉刘某,贺某已起诉到法院,到时贺某胜诉,如果刘某还不搬迁猪场,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搬迁。在法官有理有据的劝说面前,刘某同意调解,愿意搬迁猪场。日前,刘某猪场已全部搬离。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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