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12-14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肖康 男子在收受36万元好处费后,擅自将公司货款转给他人使用。12月12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9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查明,吴某曾担任江西省乌石山铁矿驻新余办事处主任,负责新余钢铁厂以钢材抵铁矿石货款的销售和货款管理工作。1998年4月至2003年9月期间,吴某在收取杭州怡华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36万元好处费后,擅自将公司货款交给杨某作为资金周转使用,致使公司资金320万元未能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