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三人组织有序,分工明确,以做“白花蛇生意”为名,多次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月2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各15000元,陈某有期徒刑8年、15000元, 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3月下旬至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穆某、陈某、徐某伙同梁某(在逃)、宋某(绰号“老狐狸”,已被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局逮捕)、李某(在逃),五人以做“白花蛇生意”为名,多次窜至江西省莲花县、安福县、会昌县、永新县、石城县,合伙分工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穆某假装高价收购“白花蛇”、陈某假装医院工作人员低价出售“白花蛇”、徐某假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与受害人共同“买卖”白花蛇,以赚取高额差价。其中,被告人穆某、陈某参与诈骗7次,共骗取钱财159000元,徐某参与诈骗6次,共骗取钱财147800元,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流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三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穆某、陈某曾合伙诈骗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该院对三被告人分别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