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司法实践 贯彻讲话精神

  发布时间:2007-08-02 10:45:46


  7月27日上午,我院召开大会,认真学习了黄书记、刘县长在县委十四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黄少峰书记的讲话,以平实无华的语言总结了浙江经验,分析了永新经济存在的差距及原因,规划了今后五年永新经济的发展蓝图。黄书记的讲话象春雷,振聋发聩,催人奋进,昭示着永新经济将迎来一个新的腾飞时代,给我们的行动指明了方向。我庭法官和工作人员学习黄书记的讲话后,震动很大,感受很深,受益匪浅,现根据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

  一、要强化大局意识,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司法机关学习浙江经验首先就是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要到位,要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的利益。基层法院身处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接触最直接,是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法院的窗口,也是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窗口。在审判工作中,就是要大力弘扬亲民爱民、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使广大法官精神面貌有新变化,思想境界有新提高,各项工作有新发展;要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满意作为最高标准,时刻牵挂群众冷暖,认真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把亲民爱民转化成每一位法官的自觉行动。

  二、要树立创新意识,适时转变司法审判的思维模式。

  浙江人民始终保持了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锐气,走在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科学发展的前列。我国现有的司法程序制度,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司法程序制度已经暴露了诸多缺陷,如果我们继续刻板地、机械地适用这些程序制度,那无异于抱守残缺。为此,我们要积极促进司法的程序制度创新,适时转变司法审判的思维方式。首先要转变单纯“被动司法”的思维方式,不能单纯地等待各类矛盾纠纷到院、到庭,而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地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直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其次是要转变单纯“独立司法”的思维方式,不能将司法审判游离于经济建设、社会生活,要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司法工作置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大环境之中;第三是要转变单纯“惩治司法”思维方式,努力扩张司法审判的教化功能,推行判决后的辩法析理的说服教育制度,加强对当事人、被告人的理性引导,让当事人“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进而扩展司法审判的教育效果,促进矛盾的根本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三、要确立创优意识,积极转变司法审判的工作方式。

  浙江干部不仅要求干成事,更要干好事,讲求优质优效。司法人员在司法操作中也应采取必要的灵活性,就是要在提高法官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的同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突出重点,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在刑事审判中,我们要重点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重大暴力、侵财、贩毒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维护经济交往安全和社会安全;民商事审判,要重点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重点维护金融企业的经营秩序,注重衡平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群体利益的社会关系;行政审判,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注重维护行政机关正当的社会管理权力。要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灵活司法操作,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按照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自觉提供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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