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法院从三个方面把好立案关

  发布时间:2007-09-05 15:34:33


  立案工作是案件进入法院的第一个关口,为此,永新县人民法院结合实践从三个方面着重抓好立案审查中容易忽视的工作,把好立案关。

  一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故意伤害案件。由于立案程序较民事立案更为复杂,容易出现易遗漏的环节,因此立案庭十分注重对当事人身份、证据等的审查,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需经过五重考验,方予以立案:1、经鉴定为轻伤及以上;2、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3、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公安局调查证据等。

  二是注重离婚案件的审查。离婚案件若当事人持结婚证及诉状来法院立案,容易忽略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这样有可能出现他人冒名顶替来法院立案的状况。因此首先要求起诉人出示身份证件,同时注意结婚证明,即若无结婚证,则必须出具证实夫妻关系的证明,若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其中若涉及财产,则按财产权属纠纷处理;若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或抚养费问题,则按抚养、抚养关系纠纷或抚养费纠纷处理。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不允许委托,若确需委托,需由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另外注意审查案件主体,如申请抚养费案件,原告为子女,父母任何一方可为法定代理人而非直接将父母一方在诉状上写为原告。

  三是执行案件的审查,应审查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注重对案件时效的审查。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应先由行政庭审查批准后予以立案。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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