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可获国家救助!

发布时间:2007-09-18 10:05:03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9月13日)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从解决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

  决定提出,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各项措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不断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刑事一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刑事案件依法规范审理。改革和完善刑事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推动和规范庭前证据展示等活动,继续深化庭审改革,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效果。

  ■尽最大努力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决定对调解工作提出了要求,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决定还提出,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

  针对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决定特别强调,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要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决定要求,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中新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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