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四大看点

发布时间:2007-09-19 17:42:19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将于近日正式颁布,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了解这部重要法律,记者当天专访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

  看点之一:确定三大反垄断制度 

  尚明说,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看点之二:支持各类企业做大做强

  尚明说,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

  我国鼓励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做大做强。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与此相适应,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见,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看点之三: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针对反垄断法是否会对外资企业区别对待的疑问,尚明说,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尚明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仅限于垄断,也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方法。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

  看点之四: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

  尚明说,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

  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人民时评:反垄断,从立法开始

  10多年反复酝酿、多方研讨,《反垄断法》8月30日终获通过。毫无疑问,这部法律将在保护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深刻地影响经济运行以及我们的生活。

  很多人都品尝过垄断之“苦”。有的地方出台文件,指定当地只能销售某一种啤酒、某一种电动车,让消费者无从选择。有的垄断企业拟定霸王条款,要求消费者被动地接受其“高价格、弱服务”。就在最近,人们刚“领略”了方便面企业串通涨价、豆制品企业操纵价格、几家快餐店联合调价这些充满垄断意味的“价格联盟”。

  垄断危害巨大。垄断方利用排他性地位,限制竞争对手或潜在对手的进入,进而限制公平竞争。因为“只此一家、别无分店”,消费者只能硬着头皮接受其种种不公平条款。垄断方借垄断轻易获得超额利润,也就失去了改进技术和服务的动力,降低了经济效率。有了《反垄断法》,我们就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能够对这些垄断行为果断地说“不”。制定反垄断法也向企业传递出信息:市场经济必须信守平等竞争的原则,企业只有自强、自律,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才能获得市场青睐。

  但制止垄断,《反垄断法》只是一个开始。

  垄断通常分为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是指由于技术等因素制约,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来经营比更多经营者能获取更大效益的行业产生的垄断,诸如铁路、机场、邮政等。行政垄断则是依靠体制或政府授予的某些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垄断和限制竞争,电力、电信、石油、石化都有此特征。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行为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对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进行了有限制约。

  其实,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对普通百姓生活的影响更大、更长久。机场里的商品售价常常高出市区好几倍,电力企业在利润增长五六成的情况下还意图再提高电价,电信企业把获取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员工的“红包”。当人们对其高价格产生质疑时,这些企业总是一个劲地将其归于“高成本”;而当成本真的有所提高时,往往立刻酝酿涨价,而不是通过加强管理等方式来化解成本。一个普通百姓,可以不去买串通涨价后的方便面,可以不去吃联合调价后的快餐,但恐怕不能不用水、买电、打电话、烧燃气,对于这些垄断企业行业的行为,人们期望也有所制约。

  这要求政府针对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特点来加强管制。垄断行业企业天生有抬高成本涨价的冲动,如果政府通过资源开发拍卖等手段来引导企业注重提高效率,是否能抑制成本一增就涨价的行为?垄断行业企业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隐藏真实成本,如果通过听证会、舆论监督等手段,是否能推动价格审定透明化?而为避免垄断高价以政府政策的形式被合理化,就更需要政府完善制度,使法律、纪律、审计等多部门横向监督,保障价格规制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只要是垄断,其危害性就不能忽视。我们期待《反垄断法》这个良好的开始,既能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能带动政府机构加强管制和监督,逐步明晰产权,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破除各种垄断,使更多人充分享有竞争带来的好处。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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