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入新的物权时代

  发布时间:2007-10-03 11:15:04


  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事关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物权法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新步伐。

  有恒产者有恒心。可以想见,随着物权法的施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将进一步得到维护和实现。

  面对一个全新的物权时代,我们准备好了吗?

                     一个迫切的任务:牢固树立物权观念

  “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保障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说。

  这也是各界的共识:物权法的出台,使公民的私有财产被更加明确地认可,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活力和动力。

  对于在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中多次刷新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次数纪录的物权法,老百姓早就耳熟能详。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票数之高足以说明问题。而此前,物权立法已经历时13年、历经8次审议和多次讨论。但是,如果你随机问一个路人“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得到的回答大多语焉不详。

  牢固树立物权观念,仍旧是全社会的一个迫切任务。

  曾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王利明表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要看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孙宪忠表示,“没有前者,就会背离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事实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都存在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是物权法规范、调整的内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李林表示:“国家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公民或法人财产的观念即物权观念,尊重公民和企业的合法财产权。”

  “我们学习物权法,首先要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王利明说。

                    一个现实的课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早在物权法获得通过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就指出,“物权法的通过,不仅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件盛事,也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件大事。”

  应松年对物权法247个条文进行了梳理,发现在物权法中至少有40多个条文直接涉及行政机关或行政权。行政权或行政机关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渗透进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全过程。

  “在当今政府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观念,树立起保护物权的意识和责任感。”应松年说。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物权法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逐渐成熟并出台的。

  物权法充实了行政法治的内容:厘定了国家的保护职责、对征收征用的法律条件限制及补偿安置、对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法律责任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等方面。

  “可以说,物权法以其独特的路径丰富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内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海坤表示,“物权法事实上正从维护物权角度为依法行政确立了价值标准,即努力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与规范国家权力正确有效这两者之间形成良性的相互促进的态势。”

  哪里有行政权的动作,哪里就有对行政权的规范。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专家湛中乐表示:“物权法的施行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课题。”

  那么,面对新的课题,行政机关应如何应对?

  “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和尊重财富的意识。”王利明说。

  他举例说明,警察执行公务时,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和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谚语说,对于私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也不能随意实施征收、征用等行为。

  “对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除了要有法律依据,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王利明表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权的行使发生争议,应当配以司法的最终救济。

  “物权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会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扎实的基础。” 王利明乐观地表示。

                  一项重要的工作:配套法律法规对接物权法

  “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它的有些规定有待于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贯彻落实,包括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国有财产管理、完善保护私有财产、完善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等。

  这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物权法颁布后,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会出现停止执行的问题,而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将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状况。于今年8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解决了这一问题。

  “由此可见,物权法的颁行对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立法整理作用。”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韩光明说。

  而不久前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也是法规调整衔接物权法的重要举措。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

  从今年2月底起,国务院部署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现在这项工作已进入“收官”阶段。

  许多人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在清理工作开始2个月后补发了一个通知:“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此外,物权法的有些规定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化。

  在今年7月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通报: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万鄂湘要求各级法院注意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担保法的衔接问题。

  同样是在这个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也指出,物权法相当多的条款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当前将特别注意研究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等方面的问题,为依法审理好涉及物权法的行政案件总结积累经验。

  ……

  人类的法治实践表明,一部法律的出台远比让这部法律为人们接受和自觉遵从要容易得多。从不知所以到耳熟能详,伴随物权法正式施行的,无疑还有一个更为宏大的工程,那就是学习它、熟悉它、掌握它,这将是更艰巨和更有意义的一步。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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