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书面承诺,化解万元纠纷。10月16日,经永新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一起诉请标的近5万元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被告杨某做出赔礼承诺后,周某等4名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2007年4月25日下午15时许,患者段某(原告周某之夫,其他三原告之父)因在田间劳作时突发胸闷,呼有为困难,伴晕倒。经村民背回家中,原告即请被告杨某(当地乡村医生)到家中救治。经被告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心股梗塞,遂予以静脉滴注丹参注射液250ml+5%葡萄糖注射液250ml加西地兰0.2mg麦入。半小时后,患者病情加重,休克急送乡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下午17时30分死亡。经卫生院诊断为心肌梗死。原告方认为,段某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方的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9650.4元。庭审前经原被告双方申请,法院委托了吉安市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得出结论:患者段某的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10月1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诉称,段某的死亡系被告用药不当,且不具备抢救此类病人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从而延误了抢救时间所导致的,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方的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9650.4元。被告则辩称,在抢救时,自己对患者的用药是按程序操作的,对患者的抢救也尽到了医师的职责,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方并未有强烈索要赔偿金的意愿,反而仍沉寂于丧夫、丧父之痛中,他们始终坚持被告对段某的死亡是有责任的。为使矛盾的根源得以解除,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明法理的同时,更多地运用情理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在法院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对原告的心情表示理解,并作出承诺愿于今年10月在死者坟前烧香,放鞭爆以示哀悼。原告方见被告如此真诚和解,便主动放弃了近5万元的赔偿请求,并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正是该院法官在复杂的办案过程中,仍能察言观色真情为民的工作态度,最终促使双方解除了矛盾根源,使案件得到了最圆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