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权提起反诉。
4、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6、经法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纪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7、认为合议庭成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在提出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申请回避。
二、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