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过假日调整办法 五一黄金周取消

发布时间:2007-12-10 15:08:19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农业和农村工作,听取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今年农业农村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粮食连续4年稳定增产,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社会事业和扶贫开发取得新进展,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但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存在许多矛盾和困难,资源环境制约日趋严峻,农产品供求总量趋紧、结构性矛盾上升,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

  会议指出,做好明年农业和农村工作,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大幅度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切实保护耕地,全面落实各项涉农政策,努力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继续增加农民收入。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关于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湖南省省长周强代表省政府作了深刻检查。2007年8月13日,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会议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要求湖南省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24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纪给予纪律处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制。当前,要全面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特别要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各类重特大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会议决定,上述法规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相关链接: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

  1、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2、对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3、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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