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发布时间:2015-06-29 10:32:50


  [案情]

  2014年11月29日1时许,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尹某履行工作职责,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装载沙石(超载)行驶至319省道某路段处,为避让对面驶来的三轮车时,不慎致车辆侧翻、起火。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该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五)项,“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该免责条款较其它一般条款作了加黑提示,并在“投保人声明及确认栏” 特别提醒投保人阅读加黑突出标注条款。被告保险公司作出《车辆损失估损报告》,推定该车辆全损。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涉案机动车超载,保险公司可否依据保险条款完全免赔?

  第一种观点,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理由: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该超载免责保险条款作了突出标志能足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理由:涉案车辆虽然超载,但不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非超载,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超载可能加重损害的结果,应核减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首先,该“超载免赔”条款对原告具有约束力。《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五)项,“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超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如果不对超载进行一定的约束,允许保险合同对违法行为进行保险理赔,将影响社会风气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非超载,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涉案车辆虽然超载,但是根据事故认定书推断,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为避让对面驶来的三轮车,驾驶人未确保安全。根保险法近因原则,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故事故造成车辆的损失不适用该免责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最后,超载可能加重损害的结果,应核减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超载的事实存在,且原告超载可能加重损害的后果,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故对车损应酌情核减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以庭审查明的事实,可区分一般超载与严重超载,最终确定酌情比例。

  目前超载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在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笔者分析多个保险公司关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后发现,免责事项因驾驶员违章引起的,主要是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车辆逃逸等情况,超载并非法定免责事项,且各大保险公司对“超载免责”也约定不一。有的保险公司将超载作为车损险的完全免责条款,如太平洋财保;有的保险公司虽将此纳入完全免责条款,但对超载并非事故发生原因的,另外作出特别约定,如人民财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超载免责条款的约定,有其合法合理之处,但如果超载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就全部不能理赔,有违保险法近因原则及合同法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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