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程序中的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07-06-08 09:10:27


  案件执行程序中的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郑重的提出了“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要求,在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如何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不断创新执行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笔者认为,把调解贯穿于执行程序中是完全可以的。即:在不改变原判决和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申请执行人自愿的基础上,在执行程序中适当的引用调解,不仅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顺利实现,还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执行的对抗,增进当事人之间相互间的理解,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行程序中的调解既有别于诉讼中的调解,又有相似之处。其相似之处都必须具有当事人自愿,有一方当事人不自愿,也无法调解,必须有法院的参与主持,没有法院的主持也无法调解。不同之处是调解发生的目的不同:在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调解达成一致,用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应当无条件的履行;而执行程序中的调解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对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达成的调解。如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自愿达成的调解,准确的说是和解协议。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全部履行了,就以和解方式结案,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如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因此,这里所说的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调解是一种执行方法的具体运用。笔者认为具有如下意义:

  一、 执行程序中的调解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正是宪法和法律精神的体现。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要求依法保护或放弃自己的权益,都是当事人权益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应用调解这一执行方法,只要是当事人自愿,只要能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就符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 执行程序中的调解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在执行实践中发现,执行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现行的执行手段还不够。有时就是穷尽了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也难执行一起案件。所以,将调解贯穿于执行程序之中,可以使执行人员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只要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该调解的进行耐心地调解。特别是对一些申请人举证不能,法院也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而无法执行的案件,由执行人员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调解执行的意见,就完全是执行双方当事人处分自己财产权的体现。这样做就摆脱了就案办案的固定模式,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其结果有利于提高执行案件的效率。

  三、执行程序中的调解有利于减少涉执行的来信来访。

  在执行程序中采取调解的方法,将执行案件实行公开开庭执行,双方当事人了解执行的全部过程。当事人有疑问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执行人员提出,并相互交流,这样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误解,又很好的宣传了法律,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执行人员之间的矛盾或者误解,从而也减少了涉执行的来信来访的问题。

  四、 执行程序中调解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因案而宜。执行程序中的调解是一种工作方法,不能一刀切。这里我们所说的调解就是要求执行人员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疏导、化解矛盾,让其自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也就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也不是说不可采取强制措施了,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强制与调解执行二者不可偏废,要合理使用,在执行工作中努力做到寓调于执、强调结合、案结事了。

  (二)坚持自愿,不得强调。在执行程序中的调解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调解是行不通的,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得强制实施调解。要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对执行方式、履行期限、执行标的等进行协商调解,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可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就规定,“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为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所以,只要坚持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是合理合法的。

  (三)实行阳光执行,避免暗箱操作。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是保证调解执行结果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在执行调解中为了保证调解的结果都是当事人的自愿,一定要坚持阳光操作,避免暗箱操作,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参与,让公平与正义以看的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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