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从三方面加强立案审查工作

  发布时间:2008-03-04 08:21:58


  永新法院网讯 根据07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及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由规定》,结合该院的立案实践情况,永新县人民法院从三方面着手加强立案审查工作。

  一是准确确定案件案由。有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不甚了解,在起诉状上写的案由往往不合规范甚至没有写明案由。如当事人将案由写为欠款纠纷,依照《民事案由规定》,并不存在这一案由,应属于《民事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即债权纠纷,如为个人间的借贷关系,可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如因买卖行为形成的欠款关系,可确定为其他买卖合同纠纷。因此,立案的过程中,承办人必须严格审查并依照《民事案由规定》准确确定案由,这样便于司法统计工作的案由录入工作;也为业务庭先予监督、审查,减少了业务庭的工作量;同时案由的准确定性也保证了诉讼费的准确收取。

  二是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采集工作。从《关于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该院立案庭立案的案件,立案承办人必须要求申请立案当事人提供身份代码,验证后责令其复印在卷。当事人为中国籍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编制的身份证号码,若其为非中国籍自然人的,提供护照号码;当事人为中国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外国国籍但经批准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提供质检部门统一编制的特殊机构代码。

  三是注重从细处审查。首先是对立案标的审查,有些当事人在立案时,未写明诉讼标的,而是写在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中,或是在执行案件申请书中立案标的一栏写依据判决书或调解书。该院要求立案承办人仔细审查并确定立案标的。这样不仅为业务庭预算好了诉讼标的,减少了业务庭的重复工作,也能更准确地收取诉讼费或执行费。同时,从细处仔细审查案件,认真阅读起诉状,及时发现一些瑕疵,如起诉状是否写明日期、当事人是否留下电话等联系方式,以避免当事人因诉状上的瑕疵而特意来法院一趟。从细处做起,让工作到位,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工作的严肃性、高效性,有利于树立法院的形象。

责任编辑:贺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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