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永新县法院坚持以保障民生、构建和谐为主抓手,制定了多项措施,规范执行工作,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兑现。
一是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在执行局设置专门裁决组行使裁决权,负责审查案外人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不予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等裁决事项;二是涉案物品评估、拍卖申请权与评估、拍卖组织权相分离。凡是需要对涉案物品评估、拍卖的,一律由执行人员提出申请,统一由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实现了案件执行人员与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的工作人员相分离,有效防止了评估、拍卖中的“暗箱操作”;三是实行案件款的收取与支付相分离。对执行人员收取的案款,该院规定必须当日交财务室,严禁执行人员私存案款。四是规范法律文书签发权限。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由案件承办人起草后,报庭长、局长审批;中止、终结、拘留、罚款、变更被执行主体、案外人异议等裁决事项的法律文书,由案件承办人依据合议庭意见起草后,报局长审批。按规定需报院长审批的按规定报批。五是规范案件分配。按照案号顺序和执行人员排序轮流分配案件,金融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可直接分配给执行组执行,需合并执行的案件须经局长审批。六是建立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案件报告制度。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上访,案情比较复杂、执行对象为群体性的执行案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院党组汇报。
截止到3月11日,该院已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3件,执结标的额逾40余万元,平均结案周期为72天。通过六项措施的实行,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快速、高效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