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施用新《民诉法》受理第一例“迟到”执行申请

  发布时间:2008-04-11 15:09:25


  永新法院网讯 2008年4月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间的新规定,受理了该院第一例已过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

  吉安市天正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麦丹宏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06年8月经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2008年4月9日,吉安市天正物资有限公司持该判决书到永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审查时,法官发现:天正公司的申请时间正好介于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有效期限之外、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2年有效期限之内。

  法院认为,如果《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生效,天正公司在2007年2月之后的执行申请毫无疑问都是过期申请,依法不能立案受理,但自2008年4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生效施行,旧法同日废止,故旧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对本案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天正公司的执行申请尚未过期,其提交的执行申请应予受理。

责任编辑: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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